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水利厅转发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环发〔2019〕18******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2〕14号)等要求,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于2023年2月委托第三方对景洪市澜沧江、大寨水库及南戛河等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编制工作,9月完成《划定方案》(初稿),于11月28日向各有关单位及乡镇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划定方案》于2024年5月14日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查,根据专家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1月7日通过专家审查。现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要求,对《景洪市澜沧江、大寨水库及南戛河等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保护区(调整)划定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成果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现场调查,本次景洪市澜沧江、大寨水库及南戛河等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定采用类比经验法、地形边界法和缓冲区法相结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划定,本次景洪市共划定水源保护区面积83.503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2.538km2,二级保护区面积80.965km2。澜沧江饮用水水源地划定21.109km2(一级保护区0.735km2、二级保护区20.374km2);南背亚河饮用水水源地划定21.185km2(一级保护区0.161km2、二级保护区21.024km2);大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划定7.088km2(一级保护区0.480km2、二级保护区6.608km2);南戛河饮用水水源地划定15.953km2(一级保护区0.398km2、二级保护区15.555km2);曼湾二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划定1.072km2(一级保护区0.424km2、二级保护区0.648km2);清水河饮用水水源地划定10.244km2(一级保护区0.134km2、二级保护区10.110km2);回火饮用水水源地划定2.310km2(一级保护区0.087km2、二级保护区2.223km2);南卧河饮用水水源地划定4.542km2(一级保护区0.119km2、二级保护区4.423km2)。各水源地具体划定结果详见下表1-1。
表1-1各水源地划分结果统计表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乡镇/街道 |
保护区级别 |
面积(km2) |
合计(km2) |
|
1 |
澜沧江饮用水水源地 |
******街道 |
一级区 |
水域 |
0.433 |
21.109 |
陆域 |
0.302 |
|||||
二级区 |
水域 |
1.115 |
||||
陆域 |
19.259 |
|||||
2 |
南背亚河饮用水水源地 |
勐龙镇 (东风农场) |
一级区 |
水域 |
0.020 |
21.185 |
陆域 |
0.141 |
|||||
二级区 |
水域 |
0.029 |
||||
陆域 |
20.995 |
|||||
3 |
大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景讷乡 |
一级区 |
水域 |
0.077 |
7.088 |
陆域 |
0.403 |
|||||
二级区 |
水域 |
/ |
||||
陆域 |
6.608 |
|||||
4 |
南戛河饮用水水源地 |
******街道 |
一级区 |
水域 |
/ |
15.953 |
陆域 |
0.398 |
|||||
二级区 |
水域 |
/ |
||||
陆域 |
15.555 |
|||||
5 |
曼湾二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街道 |
一级区 |
水域 |
0.016 |
1.072 |
陆域 |
0.408 |
|||||
二级区 |
水域 |
/ |
||||
陆域 |
0.648 |
|||||
6 |
清水河饮用水水源地 |
******街道 |
一级区 |
水域 |
/ |
10.244 |
陆域 |
0.134 |
|||||
二级区 |
水域 |
/ |
||||
陆域 |
10.110 |
|||||
7 |
回火饮用水水源地 |
******街道 |
一级区 |
水域 |
/ |
2.310 |
陆域 |
0.087 |
|||||
二级区 |
水域 |
/ |
||||
陆域 |
2.223 |
|||||
8 |
南卧河饮用水水源地 |
******街道 |
一级区 |
水域 |
/ |
4.542 |
陆域 |
0.119 |
|||||
二级区 |
水域 |
/ |
||||
陆域 |
4.423 |
|||||
合计 |
83.503 |
2.公示时间自2024年12月3日至1月2日(共30日),公示期间,如有疑问及意见建议,请拨打联系电话进行咨询或填写附件《公众意见调查表》反馈邮箱或书面反馈至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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